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932號
TPDV,114,司促,3932,2025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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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方月霞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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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3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08元 方月霞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32232元 方月霞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4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)
(一)債務人方月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353,756元正未給付,其中338,
640元為消費款;15,116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
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
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
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
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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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