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886號
TPDV,114,司促,3886,2025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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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88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何侑豪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陸拾壹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9204元 何侑豪 自民國113年 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
附件:
緣相對人何侑豪〈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聲請人核發
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
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
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
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,自民國113年11月7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
人截至民國113年11月6日止,尚結欠新臺幣59,204元消費款
、新臺幣2,157元循環利息(自113年9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11
月6日止),總計新臺幣61,361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聲請
人屢催未果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
請鈞院鑒核,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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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