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7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蕭莉璇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築願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
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
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
條第1項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築願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
命令,查相對人築願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設址於高雄市苓
雅區,非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則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
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殊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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