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谷崧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二、提出相對人谷崧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王梅燕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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