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7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上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董桂芬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一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聲請狀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於具狀人處蓋用
聲請人管委會章及法定代理人章。
三、請具狀陳明相對人陳一心座落聲請人社區之建物門牌號碼,
並提出該建物「最新」之第一類登記謄本(所有權人姓名及
身份證號碼勿遮掩)。(查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之相
對人於聲請人社區所有之建物地址為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
號18樓」,又提出之存證信函上所載為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
段000號16樓」,相對人於聲請人社區所有之建物地址究為
何址?)
四、請提出相對人陳一心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五、請陳明對相對人陳一心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?(如管
委會規約或辦法、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...)請提出足資釋
明之文件,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、積欠
期數為何,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(計算式應與所提
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,如有不符,應說明理由為何)。
六、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陳一心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「
正、反面」影本。催告地址應為「應補正事項第四項陳一心
最新戶籍之戶籍址」。(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
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〈需釋明有何權限〉簽收情形記載)。(
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,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
函之釋明文件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