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575號
TPDV,114,司促,3575,2025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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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5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欣儀
林玉儒
謝玉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肆佰陸拾參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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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357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5463元 林玉儒林欣儀謝玉玲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15463元 林玉儒林欣儀謝玉玲 自民國114年03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5463元 林玉儒林欣儀謝玉玲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4年度司促字第3575號)
(一)緣債務人林欣儀於民國104年間邀同債務人林玉儒
謝玉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
元,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憑借款人出具撥款
通知書分筆動用,共動用8筆,合計新臺幣438,966元。自申
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
內分12期,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,依年金法按月
攤還本息。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
後滿一年之日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,利率依教
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,亦同。如因逾
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
催收款項之日(114年03月04日)起,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
借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(二)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
償付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
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
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
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(三)詎債務人林
欣儀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,並未依約履行,尚
結欠如[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]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
償,迭經催討未果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債務人
林玉儒謝玉玲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
責任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
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釋明文件:1.放款借據
影本乙紙2.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,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
料查詢單等共乙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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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