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574號
TPDV,114,司促,3574,2025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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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57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呂妍卉

呂榮翔

葉菽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玖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493元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03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33493元 自民國114年03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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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493元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附件:
(一)緣債務人呂妍卉於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呂榮翔及葉菽
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,
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
書分筆動用,共動用1筆,合計新臺幣54,288元。自申請貸
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
12期,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
本息。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
一年之日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,利率依教育部
之公告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,亦同。如因逾期依
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
款項之日(114年03月04日)起,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
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
(二)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
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
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
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
約金。
(三)詎債務人呂妍卉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,並未
依約履行,尚結欠如[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]欄所載之本金及
利息違約金未償,迭經催討未果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
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
到期。債務人呂榮翔葉菽芬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
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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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