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557號
TPDV,114,司促,3557,2025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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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俞明誠(原名俞志誠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參拾伍元,及其
中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捌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
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
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
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
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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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