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548號
TPDV,114,司促,3548,20250319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54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立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立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政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(一)新臺幣壹億零貳佰捌拾玖萬壹仟
貳佰伍拾陸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(二)美金貳佰陸拾柒萬伍仟肆佰伍
拾貳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立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