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46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黃羽晨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心頻率設計有限公司、王尚偉發支付命
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
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上開規定
以定管轄法院,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之規定。又
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心頻率設計有限公司、王尚偉核發
支付命令,雖兩造訂立之借據約定以本院為管轄法院,惟依
上開規定,支付命令專屬於相對人住所地、公務所、事務所
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查相對人心頻率設計有限公司
設址於臺北市北投區,王尚偉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,皆非本
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則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
核發支付命令,殊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