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4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手 浩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聯福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
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(含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身
份證字號);相關補正之文件逕寄送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
訟中心(地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簡股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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