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41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幼麟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美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民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,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。聲
請人應陳報對於遲延利息(請求金額581918元)再請求利息之
依據為何,或更正請求金額。
二、自聲請狀附件提出之協議書,無從確認遲延利息總額,請提
出遲延利息581,918元之計算式,說明如何計算?並應提出
足資釋明之文件,其內容應與主張之債權數額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