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361號
TPDV,114,司促,3361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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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陳玉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盛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
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
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
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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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