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2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林睿恩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我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我城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、及其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
文件。
三、請具體陳明違約金請求之聲明為何?係如何計算?其法律上
依據?並應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。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