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胡曉嵐 代 理 人 龔維智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袁運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袁運嫦之戶籍資料,其顯示之姓名與 相對人不符,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 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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