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201號
TPDV,114,司促,3201,2025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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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

法定代理人 胡曉嵐
代 理 人 龔維智律師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袁運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袁運嫦之戶籍資料,其顯示之姓名與
相對人不符,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
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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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