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163號
TPDV,114,司促,3163,2025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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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杭立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心英(即被繼承人王建能之繼承人)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建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
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
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建能之遺
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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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