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054號
TPDV,114,司促,3054,2025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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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0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賴憲平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
三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參佰陸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點六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
三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五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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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