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足資釋明請求利率年息10%之依據。
(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
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。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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