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973號
TPDV,114,司促,2973,2025030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請補繳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