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963號
TPDV,114,司促,2963,2025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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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朱朝輝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陸拾壹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六點一三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拾參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附表: 114年司促字第2963號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8,795元 民國113年1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5% 002 81,494元 民國113年1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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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