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906號
TPDV,114,司促,2906,20250306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90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愛上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龍京佑
代 理 人 李奇律師
傅于瑄律師
施東昇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比撒列新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
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上開規定
以定管轄法院,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
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聲請意旨略為:兩造
簽立委託出貨合約書,惟相對人未依約付款,故聲請發支付
命令,促其清償等語。雖兩造訂立之契約約定以本院為第一
審管轄法院,惟依上開規定,支付命令專屬於相對人設址地
之法院管轄,而相對人比撒列新創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大
同區,有該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非
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
,殊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愛上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比撒列新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