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869號
TPDV,114,司促,2869,2025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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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8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涂淇傑

唐曉丹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貳佰柒拾陸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6276元 涂淇傑、 唐曉丹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5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216276元 涂淇傑、 唐曉丹 自民國114年0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6276元 涂淇傑、 唐曉丹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附件:
一、緣債務人涂淇傑於民國107(下同)年就讀華梵大學期間
邀同債務人唐曉丹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
度新臺幣壹佰萬元,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,約定於本教育階
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本借款本金,共動
用6筆,合計新臺幣257,434元。
二、依上開借據約定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、服完義務兵
役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起算償還期間,每一學
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
息,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,
亦同【借據第5條第1項】。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
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
(114年2月26日)起,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1.775%
加年率1%即2.775%固定計算【借據第6條第2項】。
三、倘債務人涂淇傑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除自遲延時起按借
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
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
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付違約金【借據第6條第1項】。
四、詎債務人涂淇傑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,並未依
約履償,尚欠本金216,276元未還,迭經催討未果,爰依前
訂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。債務人唐曉丹
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五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
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
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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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