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813號
TPDV,114,司促,2813,2025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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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81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澤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肆元,及自支付
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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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