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七六號
上 訴 人 甲○○
號16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黃敏龍
被 上訴 人 乙○○
埔30
千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埔30
上 列公 司
法定代理人 廖阿清
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乙○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,不服台
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判決(九十年度交附民上字第八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
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撤銷,發回台灣高等法院。
理 由
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,撤銷原判決,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,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,為同一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。本件乙○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,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,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刑事訴訟部分,既經本院撤銷原審法院判決,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,依上開規定,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自應併予發回,期臻一致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
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
法官 賴 忠 星
法官 王 居 財
法官 林 開 任
法官 林 立 華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七 日 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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