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523號
TPDV,114,司促,2523,2025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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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2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正鈦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羅元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柒元,及自支付
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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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正鈦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