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39號
TPDV,114,司促,2439,202503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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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43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盧韋臣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參拾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
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肆仟捌佰零參元及滯納金新臺
幣參仟參佰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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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