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10號
TPDV,114,司促,2410,2025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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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4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孫美雪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國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850,000元之計算式(依聲請人所載
之原因事實,相對人積欠款項共為781,000,與請求金額不
符,故有陳報必要)。
二、依聲請狀所述,相對人於81年12月24日借款11萬元,惟查聲
請狀所附之提領紀錄,聲請人於該日共提領10萬元,請說明
數額不符之理由為何,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。或請更正
求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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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