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禹瑞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坤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坤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
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請重新提出聲請人民國114年2月21日聲請狀附件4「清晰」
之匯款單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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