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8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仁友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謀陽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晟行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相對人大晟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其明業於民國113
年12月6日死亡。請提出相對人大晟行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
事項登記表正本,及法定代理人陳其明之除戶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。若有新任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
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
欄均勿省略)。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,則有選任特別代理人
之必要,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,併陳報適當人
選供本院審酌選任,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。或考量是否
有對大晟行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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