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56號
TPDV,114,司促,2256,2025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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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電獺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綸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政宇開拓娛樂電子專賣店間聲請發支付
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謝政宇開拓娛樂電子專賣店之商業登記資料
(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)。
三、請具狀陳報相對人仍持續使用授權廣告及聲請人每月下廣告
費用為新臺幣10,000元之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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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電獺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