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115號
TPDV,114,司促,2115,202503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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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張登陽(即張榮浩之繼承人)

張立易(即張榮浩之繼承人)

張睿妍(即張榮浩之繼承人)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參萬壹仟捌佰伍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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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