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111號
TPDV,114,司促,2111,20250303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1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張書綺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
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債
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
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之債權,未約定利率,依前揭規定,其
利息之利率,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,超過該範圍之請
求,聲請於法不符,不應准許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
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