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080號
TPDV,114,司促,2080,202503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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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田倉一食品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潘文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


特別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,及自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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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田倉一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