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022號
TPDV,114,司促,2022,2025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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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02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林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啟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姓名。(因聲請人於民國
114年2月14日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欄位,其姓名與印文不符
,故有陳報之必要)
二、請具狀陳報蓋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聲請狀。
三、請提出相對人魏啟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。(因聲請人無提
供身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)。
四、請提出所有權人魏啟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,其建物座落
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之1」,且需有其完整身分
證字號。
五、請陳明對相對人魏啟證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?(如管
委會規約或辦法、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...)。
六、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。
七、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魏啟證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(即臺北市府
郵局存證號碼000299及000416)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
之證明文件(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,無回執須提出
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。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
,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;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
之戶籍址,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)。
八、若無法提出第七項證明文件,需提出送達戶籍址之存證信函
及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(簽收者若為聲請人,請提
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)。
(補正之文件逕寄送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(地址: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簡股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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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