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78號
TPDV,114,司促,1978,2025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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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7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林鈺淵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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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