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726號
TPDV,114,司促,1726,202503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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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72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寰品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禹伶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
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
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次按,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
人,在有限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。公司應至少置董事
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,公司法第8條第1項及第108條第1
項亦有明文。蓋公司法定代理人係代表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
意思表示,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,聲請人如以無法定代
理人之公司為相對人,因無人可代表公司受領文書及為法律
行為,依上開規定,法院即應駁回聲請,合先敘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貨款為由聲
請核發支付命令。經查,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嚴立煌業於民
國113年12月30日死亡,是相對人形式上已無法定代理人可
代表公司。經本院於114年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陳
報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或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,該裁定
於114年2月20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聲請
人逾期迄未補正,揆諸前揭說明,其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聲請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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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寰品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品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