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34號
TPDV,114,勞補,34,2025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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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34號
原 告 施彥廷

訴訟代理人 黃玟錡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沐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、第二項之
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6萬5,152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之規定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惟請求性質
為工資、資遣費、退休金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
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是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
為333元;又訴之聲明第三項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因
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,000元,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,333元。
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王曉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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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沐光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