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14年度,35號
TPDV,114,勞執,35,2025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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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執字第35號
聲 請 人 李奇峰

相 對 人 享富安居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品穗(原名楊嘉玉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
調解方案第三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
佰柒拾捌元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關於工資給付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11
3年9月2日經勞資爭議調解,而調解成立在案,調解方案第3
項載明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(含勞工保險、全民健
康保險、就業保險、勞工職業災害保險、勞工退休金6%提繳
差額、工資等)以新臺幣(下同)15萬4,978元達成和解,
相對人分15期方式給付,自113年11月1日起每期支付1萬332
元,於每月10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(中國信託銀行三和
分行,帳號:2375****7326),如相對人有1期未給付,視
為全部到期之內容。詎相對人並未按期履行,應視為全部到
期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等語,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
及中國信託銀行三和分行存款交易明細影本為證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於113年9月2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
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依據調解方案及調解結果之內容,雙方
以15萬4,978元達成和解,相對人分15期給付,自113年11月
1日起每期支付1萬332元,於每月10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帳
戶,而相對人迄今均未給付,視為全部到期等情,業據聲請
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中國信託銀行
三和分行存款交易明細影本為證,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
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核與
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、民事訴訟法
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昀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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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享富安居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