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6625號
TPDV,113,訴,6625,20250310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625號
原 告 李妮蓁
被 告 港智樂器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
人 祁永絃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劉士豪律師
蔡麗秋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並將繕本
逕送對造,如逾期未依限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及應受判決
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
2、3款有所規定。次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
所或居所,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期間命其
補正,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1條所明定。
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
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所提之起訴狀及追加訴之聲明狀均未明確記載本
件請求權基礎、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致使本院無從特
定本件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,揆諸首揭條文說明,本院自有
命原告補正之必要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薇晴附件:
⒈請求之原因事實、理由及法律依據:
 請原告詳述本件訴之聲明記載:被告應承認錯誤並退款、提供 實情之請求權基礎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並請原告具 體表明請求退款之金額?請求被告提供何種實情?請求被告承 認何種錯誤?俾供本院特定本件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。



⒉證據調查與證據清單:
 前開主張所憑之原因事實,如尚有證據調查之聲請,請逐項敘 明證據方法、待證事實、必要性及關連性,以供本院審酌調查 之必要性,避免有所闕漏。
⒊如有相關實務見解,請一併檢附供參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港智樂器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