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651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明彥廷 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劉曙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
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
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補正上
訴聲明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
定後七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月22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
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
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、第九十五條第一項、
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