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3641號
TPDV,113,訴,3641,2025031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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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641號
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北清真寺基金會

法定代理人 鄭泰祥
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中國回教總會(原名稱財團法人中國回教
協會)
法定代理人 張明峻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上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
5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,75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薇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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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