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528號
TPDV,113,訴,1528,2025031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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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528號
上 訴 人 孫宇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喬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
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
同)21,05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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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喬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