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228號
TPDV,113,訴,1228,202503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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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22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柯淳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玲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上訴人對於
本院民國113年11月1日113年度訴字第1228號判決提起上訴,未
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;坐落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弄0號6樓(下稱系爭房屋)為上訴
人所有之不動產,被上訴人無償住居其內約15坪,應遷讓搬出返
還上訴人;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
當得利新臺幣(下同)72萬元予上訴人,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82
9,170元(其中上訴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,係於112
年9月28日為訴之追加而繫屬本院,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
規定,此部分仍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
無庸併計),依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5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李登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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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