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834號
原 告 張連璋
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9,483,96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,512元,扣除原告前已
繳納之500元(見北簡卷第3頁),尚應補繳183,012元(計算式
:183,512-500=183,012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簡 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