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贈與行為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13年度,488號
TPDV,113,簡上,488,2025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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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簡上字第488號
上 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邱芸汝
被上訴 人 黃寶鳳(原名:游黃寶鳳


劉家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上
午九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淑萍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汶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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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