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13年度,247號
TPDV,113,建,247,2025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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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建字第247號
原 告 辟坤興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泓桀
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
葉芸君律師
黃郁婷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少塵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9,910元。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,其變
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,就其超過
部分補徵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。至於
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,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
費後,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(同
法第77條之15立法理由參照)。經查,原告提起本訴後,已於民
國114年2月25日具狀將其聲明請求金額擴張為97萬0,753元(見
本院卷㈡第3頁),是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97萬0,753元,
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
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,940元
,扣除原告已繳納9,910元,應再補繳3,030元【計算式:12,940
元-9,910元=3,030元】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此部
分追加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
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楊婉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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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辟坤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