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財訴字第13號
原 告 張秀三
被 告 陳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6日下午3時10分,
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業經言詞辯論終
結,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。
二、原告應補正提出原告所有金融帳戶查報婚後財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杜安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