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3年度,3號
TPDV,113,家繼訴,3,202503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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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
原 告 陳佩金
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
廖乃慶律師
被 告 林佳仕
林浚瑜
林聖瑜
陳廖阿
陳佩君
陳惠鈴
林歆
游林阿惜
閔曉瑜
林益全
賴秀珠
林賜三
林士傑
周惠娟
林惠萍
周佩蓉
林雅雯
陳春年
林君翰
林欣蓉
林欣諭

欣樺
林如欽
林正原

兼訴訟代理
林如意

被 告 林素齡
林素鴦
林幸嫻
蘇振銘
蘇明山


黃詠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
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第4頁倒數第9行關於「林阿隆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林溪
石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 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此於
  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家
  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爰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  月     日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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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