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3年度,2857號
TPDV,113,司繼,2857,2025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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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繼字第2857號
聲 請 人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


關 係 人 朱立偉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敏雄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選任朱立偉律師(營業處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2樓之7)
為被繼承人楊敏雄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
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弄0○0
號2樓、民國86年10月20日死亡)之遺產管理人。
准對被繼承人楊敏雄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楊敏雄之繼承人,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
之日起,1年內承認繼承。上述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
,被繼承人楊敏雄之遺產,於清償債權,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
賸餘即歸屬國庫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敏雄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,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
,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
承權者,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。次按繼承開始時,
繼承人之有無不明,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
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
,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,公告繼
承人,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,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、
第1177條、第1178條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楊敏雄同為坐落臺北
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,聲請人為分割上
開共有物,已向本院起訴,現由本院民事庭以113年度北簡
字第2067號案審理中,惟被繼承人已於民國86年10月20日死
亡,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,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
明,且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致聲請人
無法對其遺產行使權利,為續行訴訟,爰依法選任被繼承人
之遺產管理人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主張,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民事起訴
狀、本院臺北簡易庭函、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等件影本為
證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86年度繼字第663號拋棄繼承案卷
查核無誤,堪信為真實。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
不合,爰選任朱立偉律師(業徵得同意)為被繼承人楊敏雄
之遺產管理人,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。又
  遺產管理人待本案確定後,尚須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,進
行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之程序,附此敘
明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
附註: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,依法將裁定公告   於司法院網站,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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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