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字第114號
聲 請 人 王南堯
代 理 人 鍾秉憲律師
相 對 人 實力機械五金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正幸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散清算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,
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,由聲請人預納,如未
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
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
查,依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相對人實力機械五金股
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萬元,是
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,000萬元,應徵聲請費用3,000元,扣
除聲請人已僅繳納之1,000元,尚應補繳2,000元,茲命聲請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
請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泊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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